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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

各所出资企业,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

为促进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2017〕1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现将《宁德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宁德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国有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推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市辖区内国有担保机构在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辖区内国有担保机构在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担保风险免责的范围为:出现代偿损失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国有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担保(再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做到“尽职要求”有章可依。

对国有担保机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尽职要求: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五)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七条 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一)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三)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

(四)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评审会成员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评审会成员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担保(再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指定要求国有担保机构办理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的净损失,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有过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应免除全部责任。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和结果使用

第十条 国有担保机构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公司纪检监察负责人,审计、财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应当回避的当事人除外)和部分股东代表组成,报股东会审议确认。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 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等3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六条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工作小组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参考,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九条 责任认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条 对国有担保机构的考核评价,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的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担保放大倍数和公司内部管理、风险防控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

对宁德国有投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考核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国投公司、交投集团和城建集团等市级出资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市国投公司会同有关出资人对宁德再担保公司进行独立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宁德再担保公司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依照本指引,修订完善本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工作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宁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抄送: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银监局、人行,市国有投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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