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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新余市国资委出资 监管单位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8-22   浏览次数:
余国资字〔2018〕68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新余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国资委
2018年7月20日
 
 
新余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需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待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为书面告知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存档备查,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其分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具体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审批事项
第六条 企业下列事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三)企业的重大融资,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
(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
(五)企业产(股)权转让或无偿划转。
(六)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七)对外提供担保(融资担保企业开展的业务除外)。
(八)资产损失核销。
(九)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年金管理。
(十)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兑现方案。
(十一)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投资行为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企业的投资行为。
  (十二)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三)1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赞助。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出资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的以下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八条 企业下列事项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执行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复事项的情况。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
(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五)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
(六)企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中层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以及职业经理人的招聘。
(八)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增减内设部门和招聘员工的计划及方案。
(九)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报告。
(十)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新余。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职责。
  (十五)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
(十七)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的情况。
(十八)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二十)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十一)企业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重大事项。
  (二十二)其他按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程序、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市国资委有关业务科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科室应当予以解答。 
第十一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审批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报送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
  (二)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市国资委认为报送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2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审批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相应延长市政府审批的期限。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应按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职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对须备案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前5日,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先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后再补齐备案资料。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报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备案事项可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企业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并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半年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报备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市国资委或被委托单位(监管方)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以上规定行为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
有关责任人因以上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有关责任人因违反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归所任职的企业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被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原《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出资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余国资字【2009】1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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