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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政策三十条 的意见》的通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7-30   浏览次数: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政策三十条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政策三十条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加快引进培养各类人才,为我市争当全省“三区两典范”、再铸新时代“工小美”新辉煌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实施促进人才发展三十条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实施市级重大人才工程
1.创新实施“新余双百人才工程”。未来五年,围绕我市钢铁、新能源、光电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面向海内外重点支持引进100名左右高端产业发展人才,重点支持培养1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及相关优待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4:6比例分担。对特别重大的人才(团队)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2.创新实施“万名大学生来余留余就业创业工程”。未来五年,吸引留住5万名左右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到新余就业创业。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落户申请、身份证、毕业证即可来我市办理城镇落户手续。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积极对接省内外高校,建设一批职业见习基地,并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从安家落户、就业促进、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系列优惠政策。建立“青年创新创业之星”评选表彰制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所需补贴、扶持、表彰等各项资金从市双创专项资金中列支。
3.创新实施“新余柔性引进千名人才工程”。未来五年,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假日专家、星期天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10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补贴,并给予系列配套支持政策。
4.创新实施“新余千名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程”。未来五年,支持引进培养100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余府发〔2017〕1号),从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综合发力,出台支持政策,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渝钤工匠”评选表彰制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5.创新实施“新余千名乡村实用人才振兴工程”。未来五年,选拔1000名左右新型职业农民,进行重点培养。每年重点支持10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跟踪培养,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名资助经费10万元,县(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6.深入实施“新余三名工作室建设工程”。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市组建30个左右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工作室,以“名师带徒”方式,支持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团队建设,每个工作室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主管单位按1:1比例配套,支持周期三年。
7.深入实施“新余青蓝人才培养工程”。未来五年,在全市遴选具有培养潜力的100名中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00名专业技术人才(含文化类人才)、100名高技能人才,资助其赴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脱产学习研修,给予最高10万元学习经费资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主管单位)按4:6比例分担。
8.深入实施“新余百名紧缺专业高级人才引进工程”。未来五年,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统筹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为我市事业单位引进100名左右金融、环保、新能源、文化和新媒体等紧缺专业高级人才,经认定后享受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二、扎实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9.科学设置人才分类。将我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五类,分别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市高级人才(具体见附件)。人才分类目录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修改完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新余市外引入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已经具备了我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才。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后经自身努力和培养达到我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才。从我市体制外引进到体制内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解决事业身份,享受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10.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新余市教育、卫计所属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暂行办法》(余才字〔2016〕3号),改进审批程序、扩大招聘范围、降低开考比例。县(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探索突破编制总量限制,试行新余学院根据现有教师规模自主设置岗位总量,自主决定聘用人员。
11.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以招商项目为载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行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同推进、同考核。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A类的,“一票肯定”为招商引资先进。组织园区、用人单位到国内人才集中城市开展专项引才活动。
聘请“招才大使”,为我市招才引智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经费支持和奖励。
完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成立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委员会,每年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进行认定,编制并发布新余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12.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认定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对省外来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人社部门确认后,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新兴职业领域,探索开展职称评价改革。
打破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界限,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可直接审定为高级职称。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领办、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
13.健全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三年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市属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研究或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薪酬(年薪等)、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以及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等单列。
14.完善人才培训制度。整合各级各类培训资源,做好各类人才队伍培训规划,分口径、有计划培训。鼓励职能单位牵头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对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训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加强人才平台建设
15.建立新宜吉六县跨行政区转型合作试验区人才合作平台。积极与宜春、吉安人才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推动人才合作交流,从人才流动互促互融、人才信息共建共享、人才评价互认互准、人才平台共用共赢等方面着手,推动建立人才合作平台。组织专门面向新宜吉六县(市、区)、在外新余籍或配偶一方在新余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公开选调。
16.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释放创新活力。新获批设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海智计划”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鼓励工作站和基地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给予每名博士后进站科研资助5万元,其项目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资助的,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建立科研平台考核制度,对项目完成较好、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3万元—50万元奖励,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7.加强人才金融平台建设。与新余农商银行等市有关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为我市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探索与风投和基金公司合作,联合设立创新创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人才项目。
18.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运营,经审核认定,每有效孵化落地一个项目给予项目和所在孵化平台各奖励1万元,对获得风投的孵化项目给予项目和所在孵化平台各奖励1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从市双创专项资金中列支。
19.加强博士智库平台建设。依托我市驻外联络机构和驻外商会,建设在外新余籍人才信息库。聚集在外新余籍和在市内工作的博士,建立博士智库、渝郎回乡博士团等人才平台,为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提供论证咨询,为全市各类企业与市内外高端专家人才合作提供平台。
20.建立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平台。建立和完善我市外国人才工作政策体系。发挥高端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双百”计划外专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围绕打造全球锂电高地等产业发展引进各类高端、紧缺外国人才。积极开展因公出国(境)培训和引进师资培训,不断加强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搭建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平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招才引智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进外国人来新余工作“两证合一”,进一步发挥好海外人才工作站的平台作用。
四、全面提升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21.加大住房安家保障力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重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根据需要安排入住市、县(区)人才公寓。
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A类80万元、B类60万元,省级领军人才A类50万元、B类40万元,市级领军人才A类30万元、B类25万元;市高级人才A类15万元、B类10万元。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兑现。
对新招聘(在新余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在新余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机关在编在岗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统一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享受安家补贴3万元,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兑现。上述安家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4:6比例分担。
22.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市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对贷款额度较高而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享受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政策。高层次人才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辞职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做到随走随取。
23.提高引进培养的人才生活补贴标准。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每月3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A类每月2万元、B类每月1万元,省级领军人才A类每月5000元、B类4000元,市级领军人才A类每月3000元、B类2000元,市高级人才A类每月1000元、B类800元。服务期满一年后兑现,按年度发放,发放三年。
新认定的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含高层次人才类别晋级)享受一次性特殊津贴1.2万元。
对新招聘(在新余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在新余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机关在编在岗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统一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发放二年,服务期满一年后兑现。
上述生活补贴和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4:6比例分担。
24.优化家属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新余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就业促进办法》。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或子女属市外在编在岗人员的,根据现有身份、专业,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结合拟接收单位实际,予以接收(调入)安置1人;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服务二年以上,其配偶或子女不在编在岗的,可通过考试择优解决1人事业编制,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原则分层次、按系统予以安置;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同等享受考试政策。
25.优化子女就学和医疗保健服务。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自主择校。市级领军人才、市高级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自主择校,中考加10分。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开辟医疗保健绿色通道,提供市公立医院一站式诊疗服务。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每人配备一名家庭医生。根据高层次人才医疗需求,主动帮助联系国内知名专家进行医疗会诊服务。
26.完善养老保险费补缴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来新余之前有省外、海外工作经历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补缴原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
27.给予个人所得税先征收后奖励。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其实际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本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间从引进当年起计算;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间从认定文件下发当年起计算。
28.建立高效快捷的人才服务体系。提升人才服务水平,探索开发人才服务信息平台及网上人才管家APP,人才的工作、生活所有问题实现网上提交、专人受理、协调解决。
五、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29.打造新余尊才爱才城市形象。完善“新余人才日”制度。每年7月27日前后两周,市、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系列人才活动,在全市上下营造“四个尊重”的浓厚氛围。
建立“人才驿站”。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本市的除外)来新余考察观光,公办旅游景点免门票,每年可到定点宾馆免费食宿三天。来余面试的硕士研究生可到定点宾馆免费住宿三天。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制作新余人才宣传推介专题片。在中国·新余网开设新余人才专栏,作为我市人才服务的线上窗口,发布人才政策、人才引进招聘信息、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办事指南等。在各大新闻媒体开设“渝钤骄子”宣传专栏,在市规划展览馆开辟“渝钤骄子”展示专题,宣传新余优秀人才。
注重在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建立健全新余市突出贡献人才、新余市文化名家、“渝郎回乡”天工奖等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用荣誉礼遇人才。
30.健全党管人才工作制度。将人才工作纳入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内容。完善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建立问题和任务清单,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
完善人才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市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工作落实和人才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督查,并可与市绩效办联合督查。细化人才工作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健全招才引智机构,配强人才职能部门工作力量。
健全人才经费保障制度。市、县(区)两级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充分发挥财源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科贷通等作用,保障上述条款政策的有效落实。
本意见涉及的人才、团队享受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下发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新余市人才分类目录

附  件
 
新余市人才分类目录
 
国内外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
A类: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排名前三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B类: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名老中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为主要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奥运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队教练。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省级领军人才
A类: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2.省“双千计划”、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赣鄱英才555工程”等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3.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B类: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突出贡献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全国技术能手,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文化部优秀专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奥运项目世界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级教练、省级体工队主(总)教练。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市级领军人才
A类:
1.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2.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B类:
3.省特级教师,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类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体育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或直接带训教练、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及直接带训教练。
4.新余市突出贡献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新余市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工作室领衔人。
5.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市高级人才
A类:
1.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2.在我市工作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3.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主要经营管理者。
B类:
4.在我市钢铁、新能源、光电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企业从业五年以上且年薪50万元(根据市地税局工资薪金类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不含各种奖金、分红等)以上的或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5.在带领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6.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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